发了中标通知书后甲方怎么能取消合同-孙逊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合同纠纷

在发了中标通知书后,甲方(采购人)若想要取消合同,并非可以随意为之,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合同取消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合同可以终止:

  •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终止的唯一法定情形。若出现此情形,解除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的义务,必须履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取消的程序要求

  1. 合法依据与程序:

    • 采购人如认为符合合同终止的情形,应依照“依据合法、程序合法、决策合法”的原则予以终止。
    • 合同终止并非财政部门审批事项,也不是备案事项,因此不需要财政部门的同意。
  2. 后续事宜处理:

    • 采购人在终止合同后,应妥善做好后续相关事宜,如与供应商协商赔偿、处理已执行部分的工作等。

三、供应商的权益保护

  • 合同适用法律:政府采购合同一般应作为民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
  • 争议解决方式:
    • 若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单方面通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无效,可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若供应商认为因合同解除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可按照《民法典》及双方合同约定等,请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四、可撤销合同的情形(非直接取消,但相关)

虽然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合同取消,但了解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也有助于全面理解合同变更或终止的法律框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可被撤销: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重大事项有错误的认识。
  •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不公平地利用了对方当事人的依赖、经济困境或紧急需要等。
  • 合同是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对于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五、建议与总结

  • 甲方建议:在考虑取消合同时,甲方应首先评估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并确保终止合同的程序合法、决策合法。
  • 双方沟通:甲方应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和依据,并协商处理后续事宜。
  • 法律途径: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如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综上所述,发了中标通知书后,甲方取消合同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律条件和程序,并确保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甲方也应尊重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