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辖权异议是自己提出的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6 行政纠纷

案件管辖权异议一般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主要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有权提出。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

  1. 被告:

    • 被告是管辖权异议的主要提出者。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有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 例如,在借款纠纷中,如果被告认为原告选择的法院没有管辖权,就可以在该期间内提出异议。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例如,在继承纠纷中,如果某个继承人认为自己对遗产有独立的请求权,且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就可以提出。
  3. 原告(特定情况):

    • 通常情况下,原告不会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原告是主动向自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这意味着其认可了该法院的管辖权。
    •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原告错误地向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后,原告这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在一些特定的合同纠纷里,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来选择,而被告选的法院对原告不利,这种情况下原告也可能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间

  • 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 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形式

  •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
  • 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法律后果

  • 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
  • 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建议:如果您是案件的当事人,且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同时,应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以支持您的异议主张。如果您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或审查过程有任何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