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能不能抵抗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合同纠纷

预告登记不能抵抗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预告登记的性质与效力

  1. 预告登记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是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设立的一种登记制度。它本身并不产生物权效力,而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物权变动进行的一种预先登记。

  2. 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预告登记具有对抗所有优先权的效力。

二. 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的性质与依据

  1. 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的性质: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它在顺位效力上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包括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

  2.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自法定条件成就时设立。

三. 预告登记与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的对抗关系

  1. 不能对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最高法民终78号),不动产预告登记权利人不能排除申请执行人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其顺位效力优于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

  2. 实例说明: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杨某虽然对案涉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并不能排除甲公司基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因为甲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且已经由生效判决确认。

综上所述,预告登记不能抵抗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这是因为建筑工程受偿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其顺位效力优于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