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伤残公务员及人民警察的护理费由哪里发放”的问题,以下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给出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伤残公务员及人民警察的护理费发放与他们的伤残等级以及身份属性紧密相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以及相关通知精神,我们可以得知:
伤残公务员及人民警察的护理费标准:
- 因战因公致残一级至二级的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其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963元。
- 因战因公致残三级至四级的伤残公务员、伤残人民警察,其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370元。
护理费的发放单位及资金来源:
- 对于一级至四级的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他们的护理费是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的。这意味着,如果您是伤残公务员或人民警察,并且属于这一伤残等级范围,那么您的护理费将由您的工作单位来承担和发放。
- 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这通常意味着单位会从其预算或专项经费中划拨资金来支付这部分费用。
特殊情况的说明:
-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优抚医院、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此部分虽不直接涉及公务员及人民警察,但为完整呈现政策而提及),他们是不享受本通知所规定的护理费的。同样,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在各地优抚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也不享受护理费,但这与伤残公务员及人民警察的情况不完全一致,仅作为政策背景的补充说明。
综上所述,对于伤残公务员及人民警察而言,如果他们的伤残等级属于一级至四级,那么他们的护理费将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并且所需资金由所在单位解决。希望这个解答能够清晰地回答您的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政策解读,请随时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