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4-09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逮捕的情形。具体来说:

一. 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2.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且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无论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都应当予以逮捕。

  3.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也应当予以逮捕。

  4.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 批准或决定逮捕的考虑因素

在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若某犯罪嫌疑人被发现有证据证明其涉嫌盗窃,且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同时存在可能毁灭证据的风险,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该犯罪嫌疑人应当被予以逮捕,以防止其继续破坏证据或实施新的犯罪。

我建议,在理解这一法条时,要重点关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社会危险性”这几个关键词,它们是决定是否予以逮捕的关键因素。同时,也要注意到在批准或决定逮捕时,还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情况,如认罪认罚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