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否以影响中标为标准-马海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24 合同纠纷

关于串通投标罪是否以影响中标为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条文、司法实践以及构成要件等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串通投标罪。这里并未将“实际中标”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是侧重于行为本身是否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即便投标人在串通投标中并未中标,也仍然有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

  1. 经济损失标准:如果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五十万元以上),即使未中标,也应立案追诉。

  2. 违法所得标准:即便未中标,但如果通过串通投标行为获取了违法所得(如“好处费”“协调费”等),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二十万元以上),同样应立案追诉。

  3. 中标项目金额标准:如果串通投标行为影响了正常的投标秩序,虽然参与串通的投标人未中标,但该项目的中标金额达到了较大数额(如四百万元以上),也符合立案条件。

  4. 非法手段标准:采用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串通投标,无论是否中标,都将被立案追诉。这些手段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5. 行政处罚记录标准:若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因串通投标受过多次行政处罚,又再次参与串通投标活动,即使未中标,也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后,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串通投标罪的既遂标准主要是行为犯判定。即只要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行为达成即既遂。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多次串通、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而并不以实际中标为要件。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罪并不以影响中标为标准。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且该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即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此,建议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