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罪是什么-殷翰卿律师|法行宝
2025-09-29 合同纠纷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下从构成要件、法律后果、案例分析三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私下达成协议,共同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以排斥其他投标人或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指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与特定投标人私下勾结,泄露招标信息,或采取其他手段,使特定投标人中标,从而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串通投标行为时,也可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的适格主体。
  2.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3. 客观要件: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
    • 情节严重:通常指串通投标行为导致招标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
  4.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秩序。

二、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案例分析

以一起实际案例为例:

石某,国有A公司董事长。蔡某系石某下属,为A公司工程事业部负责人。宋某,B工程建设公司(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与石某相识。黄某,某国有招标代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竞投A公司发包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宋某为谋求中标,向石某行贿别墅一套,并请求石某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给予关照。后石某引荐宋某和蔡某结识,并多次向蔡某打招呼对B公司多关照。蔡某按照B公司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方案,并将招标方案内容、招标价格等信息提前泄露给宋某。同时,蔡某向某国有招标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打招呼内定B公司为最终中标人。黄某提前一个星期向宋某提供了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石某在一次饭局上向宋某透露了相关标底。后B公司顺利成为A公司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商,项目金额3.8亿元。

分析:

  • 宋某构成行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宋某为谋求中标,向石某行贿别墅一套,构成行贿罪。同时,宋某与石某、蔡某、黄某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构成串通投标罪。
  • 石某构成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石某收受宋某贿赂,构成受贿罪。同时,石某作为招标人,与宋某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
  • 蔡某、黄某构成串通投标罪:蔡某作为A公司工程事业部负责人,按照B公司条件“量身定做”招标方案,并将招标方案内容、招标价格等信息提前泄露给宋某,构成串通投标罪。黄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在开标评标前向宋某透露招标文件及评审委员会人员信息,也构成串通投标罪。

结论:宋某、石某、蔡某、黄某均应认定为串通投标罪,并与各自的行贿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在实际操作中,串通投标行为往往隐蔽且复杂,需要依据具体案情和证据进行精准定性。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