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中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金尚江律师|法行宝
2025-09-23 医疗纠纷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医疗损害责任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一般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分配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具体来说:

  1. 患者应就其在医疗机构就诊的事实、受到的损害后果以及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例如,患者需要提供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等证据来证明其在医疗机构接受了诊疗服务并受到了损害。

  2. 医疗机构则应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无关,或者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二、特定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的弱势地位,法律对举证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此时医疗机构需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诊疗规范,那么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2.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如果医疗机构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那么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 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同样,如果医疗机构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那么也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应用与注意事项

  1. 患者举证时的注意事项:

    • 患者应尽可能收集并保存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就诊记录、医疗费用单据、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
    • 如果患者无法直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2. 医疗机构举证时的注意事项:

    •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在面临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病历资料和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 如果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或与损害结果无关,那么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

四、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面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如果你有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