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没有询问当事人且不开庭就驳回申请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理解再审程序与驳回的合法性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再审程序是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再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可以包括开庭审理和书面审查。这意味着,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如果法院认为通过书面审查即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那么不开庭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然而,如果法院在再审过程中未询问当事人意见,且未给予当事人充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就直接驳回再审申请,这可能涉及程序公正性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有权对驳回决定提出异议。
二、针对驳回决定的应对措施
如果法院仅以口头方式通知驳回再审申请,当事人应要求法院出具书面的驳回裁定书。裁定书应明确驳回的理由和依据,这是当事人进一步维权的基础。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或检察监督
考虑其他法律途径
如果上述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当事人还可以考虑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情况,但需注意信访并非法律程序,其效果可能有限。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应始终保持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信任,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注意事项与建议
如果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