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赠予可以要回吗-薛雯雯律师|法行宝
2025-04-08 婚姻家庭

恋爱期间的赠予是否可以要回,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 一般赠与不可要求返还

  • 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自愿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小额财物,如节日礼物、日常小额转账等,通常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赠与人原则上不能要求返还。例如,一方在特殊节日给另一方发送的小额红包或礼物,分手后不能要求返还。

二. 附条件赠与可要求返还

  • 若恋爱期间的赠与是附条件的,如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大额赠与,包括购买房产、车辆、给付彩礼等,当双方未能结婚时,赠与所附条件未成就。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恋爱时间长短、双方过错程度、赠与财产使用情况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

三. 借贷性质的转账应偿还

  • 若恋爱期间的转账实际上是借贷性质,即有借条、聊天记录、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则该转账不属于赠与,而是借贷关系。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分手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四. 特殊情况下的赠与撤销

  • 尽管一般赠与原则上不可撤销,但若存在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

总结:恋爱期间的赠予是否可以要回,取决于赠与的性质、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特定条件或法律情形。一般赠与难以追回,而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及附条件的赠与在特定情况下可要求返还。同时,需明确区分赠与与借款,以确保权益不受损害。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