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信息 是政府信息吗-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行政纠纷

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但通常情况下,若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则不属于政府信息。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政府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一定义明确了政府信息的三个核心要素:制作或获取主体为行政机关、信息产生于履行职责过程中、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

  1. 制作或获取主体:政府信息的制作或获取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若信息是由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则不属于政府信息,除非这些信息是由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合制作,且行政机关在其中发挥了主导作用。

  2. 信息产生于履行职责过程中:政府信息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若信息产生于行政机关的非行政管理活动,如内部管理、人事任免等,则不属于政府信息。

  3. 信息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政府信息必须以一定的形式(如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等)被记录和保存下来,以便公众查阅和利用。

二、行政诉讼案件信息的性质

行政诉讼案件信息通常涉及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诉讼活动,包括案件受理、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的信息。这些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1. 若信息由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产生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等,这些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2. 若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例如,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等,这些信息虽然与行政机关有关,但并非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因此不属于政府信息。此外,若信息是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如判决书、裁定书等,这些信息也不属于政府信息。

三、实践中的争议与判断标准

在实践中,对于行政诉讼案件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往往存在争议。这主要是因为:

  1. 政府信息制作主体上的争议: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的制定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但在行政机关的解释上,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方法。狭义解释认为政府信息应当限于行政机关的信息,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法院和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信息应不属于政府信息。广义解释则将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拓展到了全部的公共部门,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

  2. 对“履行职责”这一定义要素的争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应当是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这一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对于“履行职责”的具体含义,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例如,复议机关可能认可某些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财政管理职责中制作和获取的政府信息,而法院则可能认为这些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在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四、法律建议

  1. 明确政府信息的认定标准:行政机关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明确政府信息的认定标准,避免因标准模糊而引发争议。对于联合制作的信息,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明确可公开和不可公开的范围。

  2. 加强法律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前,应加强法律审查,确保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且告知书的理由充分、引用依据准确。

  3. 推动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对于涉及其他单位的信息或与其他部门共同制作的信息,行政机关应严格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协商、征求意见,保证信息公开的准确一致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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