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规律性报价是否必须要废标”的问题,这并非一个简单的“是”或“否”的答案,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政府采购中强调的是公平竞争和优质优价,而非单纯的低价中标。财政部近期发布的《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是为了应对政府采购领域中的“价格内卷”现象,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关于规律性报价与废标的关系:
规律性报价本身不构成废标理由:
- 规律性报价,如果指的是供应商基于其成本、市场策略等合理因素而形成的报价模式,且该报价在合理范围内,那么它本身并不构成废标的理由。
异常低价可能触发审查:
- 然而,如果规律性报价表现为异常低价,即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项目最高限价的显著比例(如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报价平均值50%,或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等),则可能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的审查程序。
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废标:
- 在审查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将要求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如果供应商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那么该投标(响应)可能被视为无效,即废标。
建议与操作:
- 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应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避免盲目低价竞争。同时,应准备好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说明和证明材料,以备审查之需。
- 采购人:应科学合理设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为供应商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异常低价投标的审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 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异常低价投标时,应依据专业经验结合市场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并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综上所述,规律性报价本身并不必然导致废标,但异常低价可能触发审查程序,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废标。因此,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时应确保报价的合理性和竞争力,同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应对可能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