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步骤:
启动程序:
- 撤销行政许可的启动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即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必须启动撤销程序。这通常发生在执法检查中或群众举报后。
立案:
- 行政机关启动撤销程序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需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该案,且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批人员需实行回避制,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调查取证:
- 调查取证是撤销行政许可程序中的关键环节。主要收集两类证据:一类是事实类证据,用于证明行政许可的违法性或不当性;另一类是法律法规类证据,用于确定撤销的法律依据。
调查终结:
- 承办人员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该报告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建议等内容,为后续的撤销决定提供依据。
撤销行政许可预先告知:
- 在作出撤销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预先告知被许可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告知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这是保障被许可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听证:
- 若被许可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听证有关条款,保障被许可人的听证权利。听证程序包括通知时间地点、公开举行、指定听证主持人、提供审查意见证据、允许申辩和质证、制作听证笔录等步骤。
作出决定:
-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或调查终结报告,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该决定书应包括撤销的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自接到撤销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撤销行政许可的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法律后果和特殊情形:
法律后果:若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未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若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依法赔偿。
特殊情形:实践中,行政许可的“撤回”和“撤销”容易混淆。这两种情形的主要划分依据为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时的合法性。若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等情形而撤销行政许可的,需特别注意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损害,必要时可不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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