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中非法获利如何认定刑事审判参考-李永慧律师|法行宝
2025-09-19 刑事辩护

在探讨容留卖淫罪中非法获利的认定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颇具挑战性的议题。根据“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利数额确实对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然而,我国诸多司法解释虽然针对不同罪名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基数与标准,却并未明确非法获利的具体认定和计算方式,这导致了在实践中的诸多困惑。

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明责任主体

要认定非法获利数额,首先需要证明的是嫖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人往往会同时提供一些合法的保健服务,如修脚、按摩等,这使得案件的认定变得复杂。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行为人反侦察能力的提升,书证往往很少,大多依靠口供来形成证据锁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区分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成为了认定非法获利数额的关键。

对于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明责任主体,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行为人供述,扣除可能存在的合法收入后,再认定嫖资数额。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非行为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定的嫖资中有合法收入,否则就应按照嫖资认定。

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方式

在计算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数额上,也存在多种观点:

  1. 实际到手嫖资论:认为非法获利应当仅以行为人实际到手的嫖资认定,即要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以及房租、水电等费用。这种观点从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出发,类比了非法经营罪中“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2. 嫖资总额论:主张非法获利应当按照嫖资总额认定,认为非法获利就是犯罪所得,指的是行为人的所有犯罪收入,并非“利润”。因此,卖淫人员的分成、房租等费用都属于犯罪成本,计算非法获利时无需考虑。

  3. 扣除卖淫人员分成论:提出非法获利应当按照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的嫖资认定。这种观点认为,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与卖淫人员属于合作关系,但并非共犯关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分得的嫖资承担刑事责任。

认定思路与建议

面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明确以下认定思路:

  1. 厘清证明责任主体:根据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规则,针对不同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主体不同。定罪事实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而量刑事实,由于控辩双方都能提出,此时证明责任应参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模式。

  2. 明确计算方法:我认为,在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时,应在嫖资总额中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一方面,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时不应扣除因容留、介绍卖淫活动而支出的场地费、水电费等犯罪成本;另一方面,应当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以体现行为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大小,并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

最后,非法获利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对其不同理解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我期待司法机关能尽快出台相应解释或操作细则,规范裁判规则,以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