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中非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时,我们需要结合“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非法获利数额认定的现状与挑战
在司法实践中,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认定确实存在难题。尽管我国有多部司法解释针对不同罪名规定了以非法获利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基数及标准,但并未对非法获利的具体认定和计算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这导致在证据层面和理解层面上,对非法获利的认定都存在困难。
二、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明责任主体
认定非法获利数额,首先要证明嫖资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容留、介绍卖淫行为人可能同时提供合法保健服务,且犯罪行为隐蔽,行为人反侦察能力提升,因此认定嫖资时书证较少,大多依靠口供形成证据锁链。对于非法获利数额的证明责任主体,应区分该数额是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
定罪事实: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是构罪数额,其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公诉机关需出具证据,证明行为人所得中哪些是嫖资、哪些是合法收入。若无法证明,则未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指控的嫖资中应当扣除行为人所供述的合法收入部分。
量刑事实: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数额。对于量刑事实,由于控辩双方都能提出,证明责任应参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模式。行为人若主张收入中存在合法收入,需提供证据让法官排除合理怀疑,否则应以公诉机关指控的嫖资认定。
三、非法获利数额的计算方法
在计算容留、介绍卖淫罪的非法获利数额上,存在不同观点。结合司法实践与刑法基本原则,我们更倾向于以下计算方法:
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非法获利,应当按照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的嫖资认定。因为行为人与卖淫人员属于合作关系,但并非共犯关系,行为人只需对自己分得的嫖资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扣除卖淫人员分成也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避免了对卖淫人员分成部分的重复评价。
不扣除犯罪成本: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时,不应扣除因容留、介绍卖淫活动而支出的场地费、水电费等犯罪成本。因为容留、介绍卖淫活动不属于常识意义上的经营活动,扣除成本并不合理。从主客观相一致角度看,行为人通过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获取嫖资,主观上也是想借此获得嫖资,并非获取嫖资减去犯罪成本的差价。
四、总结与建议
非法获利的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司法实践中对其不同理解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因此,我们期待司法机关能尽快出台相应解释或操作细则,规范裁判规则,维护司法权威。同时,对于涉及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案件,应严格遵循证据规则,确保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既合法又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