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人给中间人好处费的处理需结合具体情节,一般可能涉及受贿罪共犯认定、行贿罪追责及赃款追缴,具体分析如下:
若中间人明知受贿人意图仍协助传递财物,可能构成受贿罪共犯
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若中间人明知受贿人意图收受财物,仍协助传递、沟通或代为保管财物,且与受贿人存在共同故意,则可能被认定为受贿罪共犯。例如,中间人主动联系行贿方并转交财物,或为受贿人出谋划策规避调查,均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若中间人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向受贿人行贿,可能单独构成行贿罪
若中间人本身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如项目中标、职务晋升),通过向受贿人提供财物并从中获利,则中间人可能单独构成行贿罪。根据《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此时,受贿人构成受贿罪,中间人构成行贿罪,两罪独立追责。
好处费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
无论中间人是否构成犯罪,其收取的好处费均属于违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判决没收中间人收取的好处费,上缴国库;若好处费已用于消费或转移,可能责令中间人退赔等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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