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过相关程序确认。具体分析如下:
一. 情形分析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相关程序确认:
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然这是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但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执行的部分,同样适用此规定。
同时,参照《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也列举了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情形,其中包括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等情形。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主要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这一事实已经过申请执行人的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的审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需要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的完全结束,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可以随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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