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因买受方未满额支付定金,定金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合同。这种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这意味着,定金的成立并不仅仅依赖于双方的事先约定,还需要实际交付定金这一行为。
接下来,我们考虑买受方未满额支付定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未足额的定金,那么定金合同将不会生效。因为定金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的实际交付和接受行为,如果一方拒绝接受,那么合同就无法成立。
然而,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而是接受了未足额的定金,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这将被视为对定金合同数额的变更。也就是说,虽然双方原先约定的定金数额可能较高,但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较少,且收受方没有提出异议,那么合同将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并可以视为已经生效。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定金的数额虽然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如果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这个比例,那么超过部分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综上所述,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买受方未满额支付定金,且收受定金的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那么定金合同不成立;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没有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未足额的定金,那么合同可以视为已经生效,但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同时,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定金合同的成立条件和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