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辨护词-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4-06 经济纠纷

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骗取出口退税罪二审期间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案件基本情况与一审判决概述

本案一审认定被告人XXX以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巨大,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二. 辩护要点

  1. 关于骗取手段的认定

    • 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采取了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但辩护人认为,部分骗取手段的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例如,关于伪造或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键证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需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若骗取手段的证据不足,则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构成此罪。
  2. 关于骗取数额的认定

    • 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的骗取数额巨大,但辩护人认为,部分骗取数额的计算存在重复计算或错误计算的情况。例如,部分退税款可能已在实际出口业务中发生,但因证据材料不全或计算错误而被错误地计入骗取数额。
    •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需达到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若骗取数额的计算存在错误,则可能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3. 关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 辩护观点: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观故意,但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明确的骗取退税目的。被告人可能因对税收法规理解不足或疏忽大意而导致退税款计算错误,而非故意骗取退税款。
    • 法律依据:《刑法》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和骗取退税的目的。若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主观故意,则不能轻易认定其构成此罪。
  4. 关于量刑情节的考虑

    • 辩护观点:即便被告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在量刑时也未能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例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已积极退缴部分骗取的退税款,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
    •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具有退赃、退赔情节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

三. 辩护结论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部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我的观点: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辩护中,应重点关注骗取手段、骗取数额和主观故意的认定,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只有全面、客观地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才能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