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告知制度法律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9-13 行政纠纷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告知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以下是对该制度的详细解读:

一、告知对象范围

该通知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这意味着,无论其具体职位或编制类型,只要属于上述范畴,一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均应适用该告知制度。

二、告知情形及时间要求

  1.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当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
  2. 解除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在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五日以内告知其所在单位;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再另行告知。
  3. 撤销案件或终止侦查:办案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应当在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4. 不起诉或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十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无罪或者终止审理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五日以内,告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三、例外规定

在以下情形下,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1. 有碍侦查:可能导致同案犯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导致同案犯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所在单位的其他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其他有碍侦查的情形。
  2. 无法告知:办案机关无法确认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阻碍的;其他无法告知的情形。
  3. 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办案机关不予告知。

四、告知程序规定

  1. 告知主体:根据采取强制措施或作出刑事处罚的机关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负责告知。
  2. 告知形式: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采取送达告知书的形式进行告知。告知书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签收,并在告知书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
  3. 送达方式:告知书一般应当由办案机关直接送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告知或者传真告知。通过传真告知的,应当随后及时将告知书原件送达。

五、责任追究

办案机关负责人或者上级办案机关应当督促办案人员及时履行告知责任。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告知,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羁押”,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1. 及时性:办案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告知,避免延误。
  2. 准确性:告知内容应准确无误,包括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的具体情况、时间等。
  3. 保密性:在告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涉案人员的隐私和案件信息,避免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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