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可以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吗-陈锦策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经济纠纷

结论前置:借款是否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需结合借款行为性质、资金用途、主观故意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 若借款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则可能被计入犯罪数额

根据《刑法》第176条及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要件。若借款行为具备以下特征,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 非法性: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
  •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 社会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典型情形:
若行为人以“借款”为名,通过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多人吸收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但资金未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则此类“借款”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

2. 若借款行为属于合法民间借贷,则不计入犯罪数额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核心区别在于对象特定性与用途合法性:

  • 对象特定性:借款对象为亲友、同事等特定范围人群,而非社会不特定公众;
  • 用途合法性:资金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且行为人具备还款能力;
  • 无利诱性:未通过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或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如LPR的4倍)。

典型情形:
行为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少数亲友借款并明确约定利息,且资金实际用于约定用途,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此类借款通常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点

  • 资金用途:若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转移资产,更易被认定为犯罪;
  •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而非单纯的“资金周转困难”;
  • 数额认定:根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若您或他人涉及此类纠纷,需结合具体行为模式、资金流向、宣传方式等证据综合判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进一步分析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