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第三人股东的法律依据及写法,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从法律依据和具体写法两个角度进行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写法
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第三人股东为被执行人时,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示例写法:
“申请书
申请人:XXX(姓名/名称),住所:XXX,联系方式:XXX。
被执行人:XXX公司(已注销),原住所:XXX,执行案件案号:XXX。
追加被执行人:XXX(股东姓名/名称),住所:XXX。
事实与理由:
一、被执行人XXX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条款,申请人有权申请追加被执行人XXX公司的股东XXX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股东XXX在公司注销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有相关证据,应详细说明并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
一、XXX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工商登记资料。
二、股东XXX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承诺书(如有)。
申请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追加XXX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务必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操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