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答您关于“刑事案卷材料是否可以跟犯罪嫌疑人核对”的问题时,我们需要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将刑事案卷材料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认为此举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同案犯串供的风险,但这种担忧并不构成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任何司法机关或司法人员不得增设禁止性规定,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自我辩护权,这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自我辩护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知晓在案证据,以便能够有效地进行辩护。刑事案卷材料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然有权阅看,这是其行使自我辩护权的重要前提。
再者,现行法律并未规定核实证据的具体方式或范围。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的方式包括宣读、讲解以及阅看等。如果不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看案卷材料,他们根本无法有效核实证据,这显然不利于其行使自我辩护权。同时,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因此,从充分阅卷的角度,所有的案卷材料都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
最后,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前阅看案卷材料,有利于庭审实质化。刑事案件的审理离不开庭审证据的举证、质证,而质证权的有效行使必须建立在阅卷权的基础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前都没有阅看过案卷材料,甚至都没有被核实过,那么他们如何进行有效质证呢?因此,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庭前充分阅看证据,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实质化庭审的实现。
综上所述,刑事案卷材料是可以跟犯罪嫌疑人核对的。这一做法不仅符合法律精神,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当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案卷材料的安全和保密,防止泄露或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