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换工程监理-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9-12 合同纠纷

发包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更换工程监理,但需遵循法定程序并承担相应责任:

  1. 监理单位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若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提交监理报告、未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督等),且经发包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改正,发包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解除合同并更换监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权),需注意需以“根本违约”为前提,且需留存催告记录等证据。

  2. 监理单位丧失履约能力
    若监理单位因破产、吊销资质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并更换监理。
    操作要点:需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要求提供担保,若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方可解除合同。

  3. 发包方与监理单位协商一致
    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变更监理单位,但需注意:

    • 变更协议需明确原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终止时间;
    • 若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需按《政府投资条例》报相关部门备案。
  4. 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
    若合同中约定了“监理人员长期缺岗”“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未及时报告”等解除条款,且条件已成就,发包方可直接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需严格审查合同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导致纠纷。

  5.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如因地震、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监理单位无法进场或履行义务,发包方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解除合同,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特别提醒:

  • 更换监理需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办理变更手续,未履行法定程序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 若原监理单位已开展部分工作,需在变更协议中明确费用结算方式,避免纠纷;
  • 涉及EPC项目或国际工程时,还需考虑FIDIC条款等特殊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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