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吴勇波律师|法行宝
2025-04-06 刑事辩护

“利用职务便利”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受贿罪中均属于关键要素,但两者在内涵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一. “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与表现

“利用职务便利”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或者由职务地位直接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因此收受财物的行为。这通常包括:

  1. 直接运用职权:如某官员直接利用手中的审批权,为请托人审批项目,并收受财物。
  2. 职务上的直接便利:如某部门经理利用管理部门的职权,为请托人提供特殊便利,如优先安排项目、提供内部信息等,并收受好处。

例如,一个税务官员在审核企业税务申报时,故意放松标准以换取财物,这就属于直接利用职权受贿。

二.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内涵与表现

“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则更侧重于国家工作人员虽不直接动用自身职权,但凭借其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制约、影响或指令关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通常包括:

  1. 间接利用职权影响力:如某高级领导虽不直接管理某部门,但能通过其下属或相关部门为请托人办事,并从中收受财物。
  2. 地位性影响:如某行业权威人士,虽无直接职权,但其意见和建议可能对同行或相关部门产生重要影响,进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例如,一个教育局局长虽不直接管理学校工程发包,但通过下属校长实现请托人的要求,并收受好处,这就属于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

三. 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 区别:“利用职务便利”更侧重于直接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职务上的直接便利条件;而“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则更侧重于间接利用职权或地位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产生的影响或指令关系。
  • 联系:两者都是受贿罪的关键要素,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只是在实际表现形式和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

我建议,在理解和应用这两个概念时,应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仔细分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职权范围以及其与请托人、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以准确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具体属于哪一种受贿形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