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用工如何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案例有哪些-王稼林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劳动纠纷

关于共享用工如何确立劳动关系的案例,这里有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供您参考:

案例名称:企业间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万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在2021年2月,由于疫情原因,某材料公司未能招聘到足够的员工,因此向某科技公司提出借用万某。随后,万某被借用至某材料公司工作。然而,不久后某科技公司通知万某“不用来上班”,并单方解除了与万某的劳动合同。万某因此不再到某材料公司上班。

在2022年2月,万某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某科技公司支付了万某相关费用,并约定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但之后,万某又就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以某材料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了劳动仲裁。某材料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引发了争议。

裁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于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定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在共享用工的情形下,并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万某在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借用至某材料公司工作,但万某与某材料公司之间并不构成新的劳动关系。万某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已经在其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处理完毕。因此,万某又向非其劳动合同相对方的某材料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万某的诉讼请求。

审理法院:泗洪县人民法院

专家点评: 近年来,共享用工模式在调剂企业间劳动力余缺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此种用工合作模式的法律定性有待进一步澄清。本案明确指出了共享用工是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的借用行为,并构造了劳动者—原单位—新单位三者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这一判决既有利于定分止争,也有利于促进共享用工的良性发展。

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在共享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立原则,即共享用工并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希望这个案例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