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虚开 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依然有效吗-许亮律师|法行宝
2025-09-11 经济纠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目前依然有效,但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刑法施行之日起,适用1997年刑法的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决定的法律效力

  1. 决定本身:该决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由国家主席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它针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制定了具体的刑事处罚措施。

  2. 与刑法的衔接: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该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而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则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意味着,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对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应适用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决定本身并未被明确废止,其基础框架和部分内容(尤其是非刑事责任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决定的具体内容

该决定详细规定了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虚开的税款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样根据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根据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法律适用

  1. 时间节点:在1997年刑法施行前,对于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应直接适用该决定的规定。而在1997年刑法施行后,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的相关规定。但需注意,决定中的非刑事责任部分(如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仍然有效。

  2. 法律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某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决定和1997年刑法中的相关规定,那么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法律适用。即,如果1997年刑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较轻,则应适用1997年刑法;反之,则适用决定(但实践中,由于决定中的刑事责任部分已纳入1997年刑法,这种情况较为罕见)。

四、建议与注意事项

  • 遵守法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虚开、伪造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 及时咨询:如果您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意见。

  • 关注法律更新:由于法律法规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您定期关注相关法律动态,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始终符合法律要求。

综上所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目前依然有效(尤其是非刑事责任部分),但其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原则进行法律选择和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