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诊、转院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并没有一部专门、独立的法律来全面规范,但相关政策、通知及规定在医疗服务的连续性和分级诊疗体系建设中有所体现。以下是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首诊和转诊服务 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4〕21号)中的相关内容,为您详细梳理的转诊、转院相关法规要点:
一、总体目标与分级诊疗体系
该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巩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格局。到2025年底,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将建立顺畅的双向转诊制度;到2027年,在省域内建立医疗机构间顺畅的转诊制度;到2030年,分级诊疗体系将发挥有效作用,为患者提供系统连续、公平可及的医疗服务。
二、主要任务与转诊服务规则
完善首诊负责制:
- 接诊医师需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规范为患者提供疾病诊疗服务。
- 对于需要在机构内诊间转诊或病情超出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或可在下级医疗机构接续治疗的患者,经患者知情同意后,接诊医师应将患者转诊需求上传至本机构负责患者转诊服务的职能部门。
明确转诊服务规则:
-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结合医疗资源配置情况和服务能力,制定本辖区内的转诊服务规则。
-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省域内跨地市转诊服务规则,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联体内、医联体间、县级医院与城市三级医院间转诊规则。
- 转诊规则应符合分级诊疗原则,保障转诊过程中医患双方的权利。
加强医疗机构转诊服务和管理:
- 医疗机构需设立转诊中心或指定固定职能部门承担患者转诊服务工作。
- 转诊中心负责与相应医疗机构联系协调,提供预约挂号、预约或提前开展检查检验项目等服务便利。
三、双向转诊机制与转诊服务实践
加强上下联动:
- 医联体内牵头医院负责制定双向转诊标准及流程,建立完善双向转诊疾病诊疗目录。
- 上级医院需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留一定比例的门诊号源和住院床位,承担转诊接诊任务的医疗机构需建立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就诊制度。
引导规范合理上转:
- 对于专科诊疗需求突出或综合诊疗要求高的患者,且接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需按照转诊规则,经患者知情同意后,优先转往所在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继续诊疗。
- 医联体内上级医院不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需按照转诊规则,经患者知情同意并与转入医疗机构对接后,为患者转诊至其他医疗机构继续诊疗。
促进顺畅便捷下转:
- 上级医院需为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急危重症稳定期、疾病康复期等患者提供下转服务,经患者知情同意后,转诊至有条件的成员单位接续治疗和康复。
四、信息平台与医疗服务体系协同
- 加强省、市、县卫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依托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 探索建设智慧医联体,推动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智慧互联,促进医疗机构间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连续记录。
- 推动转诊平台与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等平台互联互通。
五、工作要求与监督考核
-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高度重视,将提升医疗服务连续性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 各医疗机构需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工作要求,将其作为改善医疗服务、提高患者看病就医感受的重要举措。
- 转诊服务中严禁发生不正当利益输送,不得侵害患者及公共利益。
虽然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独立的法律来全面规范转诊、转院行为,但上述通知及相关政策文件为转诊、转院服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需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转诊、转院服务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