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所获不正当利益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追缴-沈权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10 刑事辩护

在行贿犯罪中,所获不正当利益一般应当追缴,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不追缴或难以追缴的情形。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追缴必要性

行贿犯罪是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不仅要对行贿者进行刑事追责,还必须追缴或纠正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不当利益,以此来实现对行贿行为的强烈震慑和预防效果。因此,从法律原则上看,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应当追缴。

二、可能不追缴或难以追缴的情况

  1. 利益难以量化:

    • 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中,间接取得的经营性利益量化存在困难。例如,行贿人通过行贿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后,又通过自身经营或借助市场机会取得间接利益,这部分利益的数额确定复杂,可能涉及经营成本扣除、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难以准确量化并追缴。
    • 非财产性利益,如经营资质、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其价值往往难以用金钱衡量,因此也难以直接追缴。但这类利益在行贿人被司法追究时,往往会通过撤销职务、取消资质等方式得到纠正。
  2. 证据不足或灭失:

    •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主动退出的财产与行贿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甚少,或者存在账目灭失、取证困难的客观情况,那么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将面临困难。
  3. 法律适用争议:

    • 法律规定中所称“财物”“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实施犯罪所取得财产”等均是原则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追缴犯罪直接所得、合法与非法混合资产的区分、追缴财产是否扣除成本等问题存在争议。这些争议可能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产生不确定性。
  4.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受贿人害怕犯罪暴露而主动向行贿人退还贿赂款,此时在行贿案中是否以行贿数额向行贿人追缴可能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如果贿赂款已被退还,且未造成实际损失,可能不再追缴;但也有观点认为,行贿所用财物是构成行贿罪必不可少的条件,属于组成犯罪之物,应当予以追缴。

三、实践中的分类处置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贿犯罪取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因行贿犯罪取得财产性利益以外的经营资格、资质或者职务晋升等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建议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体现了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分类处置原则。

四、建议与措施

  1. 加强证据收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尽可能收集与行贿行为直接相关的证据,包括账目、交易记录等,以便准确量化并追缴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
  2. 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追缴标准、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3. 强化部门协作: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应加强配合与制约,共同打击行贿犯罪,确保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与纠正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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