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中约定协商前置的效力,主要取决于该约定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是否构成提起仲裁的必经程序。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仲裁条款中协商前置约定的性质
仲裁条款中约定协商前置,通常表述为“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这种约定旨在鼓励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减少仲裁或诉讼的成本和时间。然而,这种约定并不直接决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二. 协商前置约定是否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只要仲裁协议满足这些要件,且不具备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等),仲裁协议即为有效。因此,仲裁条款中约定协商前置,并不构成仲裁协议生效的额外条件。换句话说,即使未经协商前置程序,仲裁协议仍然有效。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仲裁条款中约定协商前置,并不等同于将协商作为仲裁协议生效的条件。例如,在(2018)京04民特225号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从仲裁协议中并不能得出双方将协商解决争议作为仲裁协议生效条件的结论。
三. 协商前置约定是否构成提起仲裁的必经程序
不构成必经程序:虽然仲裁条款中约定了协商前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协商是提起仲裁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不成时,直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也不会因当事人未经协商前置程序而拒绝受理。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可仲裁机构在未经协商前置程序而作出的裁决的效力。例如,在润和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18号裁决书的案件中,最高法认为,当事人虽然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但未明确约定协商的期限,且提起仲裁应视为已经出现了协商不成的结果,因此仲裁庭有权依据该仲裁协议受理案件。
四. 结论与建议
仲裁条款中约定协商前置,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也不构成提起仲裁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协商前置条款以鼓励友好解决争议,但在争议发生时,仍有权直接依据有效的仲裁协议提起仲裁。
我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协商前置的具体期限和方式,以避免在争议发生时因约定不明而产生争议。同时,在争议发生后,应理性对待协商前置条款,积极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协商不成,则应及时依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