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调解结案后面如何约定不再主张任何权利-张翠云律师|法行宝
2025-09-08 合同纠纷

在双方调解结案后,可以通过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执”、“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等条款,来约定双方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条款的法律效力

  1. 有效说:

    • 根据《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精神延续)中关于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其他争执”、“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是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只要该处分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合法有效。
    • 调解协议生效后,实体权利已处分,调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当事人之间不再存在纠纷。一方当事人或权利人违反诚信原则,另行起诉,再主张权利,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当驳回其起诉。
  2. 无效说:

    • 有观点认为,诉权是程序性权利,属公法上的权利,当事人不能通过调解协议约定放弃。否则应认定该约定无效。
    • 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劳动合同解除纠纷中,当事人约定免除侵权人的责任或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劳动者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可能因违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或社会公共道德而被认定无效。
  3. 因情而定说:

    • 除非存在法定的可变更、可撤销情形,应认定调解协议原则上有效。但应对协议中约定的“双方无其他争执”、“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作出准确的理解和解释。
    • “双方无其他争执”应理解为双方当事人仅对本案纠纷已无争执,并不涉及协议项下其他纠纷的处理。
    • “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应理解为调解协议仅就权利人或受害人提起的前案诉讼中所有的诉请达成了协议,当事人不得对此再另行起诉,但对没有达成协议或未列为前案诉请的法定赔偿数额或法定权利,权利人或受害人另行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二、实际操作建议

  1. 明确条款内容:

    • 在调解协议中,应明确、具体地约定“双方无其他争执”、“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不得再主张任何权利”等条款,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语言。
  2. 确保真实意思表示:

    •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确保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考虑法律后果:

    • 在约定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的条款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后果。一旦调解协议生效,且条款被认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将受到条款的约束,不得再就本案或本次纠纷另行起诉或主张任何权利。
  4. 咨询专业律师(此条针对一般情况,但在此作为建议提出):

    • 虽然我作为张翠云律师已经给出了专业分析,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或纠纷,建议双方当事人还是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过,既然您已经向我咨询,我会尽我所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三、可能的风险与防范

  1. 条款无效风险:

    • 如果调解协议中的条款被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可能仍需就本案或本次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因此,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确保条款内容合法、合规。
  2. 一方反悔风险:

    • 即使调解协议生效,也可能存在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为防范此风险,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或赔偿条款,以增加违约成本。

综上所述,双方在调解结案后,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相关条款来约定不再主张任何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条款的法律效力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因此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应充分考虑法律后果和可能的风险,并咨询专业律师(在此即我本人)的意见。如果您在此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