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8条属于一般侵权责任还是过错推定侵权责任-谢兴华律师|法行宝
2025-09-07 侵权纠纷

《民法典》第1198条属于过错推定侵权责任。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点

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是指在某些特定的侵权行为中,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责任方式的特点在于,它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

二、《民法典》第1198条的具体内容与适用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该条款可以看出,它规定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关键在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这一义务的违反,法律上直接推定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存在过错,除非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三、过错推定侵权责任在《民法典》第1198条中的体现

  1. 举证责任倒置: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下,受害人需要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但在《民法典》第1198条中,举证责任被倒置,即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被推定为存在过错。

  2. 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由于举证责任被倒置,受害人无需再证明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存在过错,从而大大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3. 促使侵权人尽到注意义务: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证明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可以促使其在日常经营或管理活动中更加谨慎小心,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避免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律建议与风险提示

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来说,他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到这一义务。否则,一旦发生损害事件,他们可能面临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同时,对于受害人来说,他们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并在受到损害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在侵权损害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