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实物受贿后灭失如何认定-曾新律师|法行宝
2025-09-05 刑事辩护

针对您提出的“香烟实物受贿后灭失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常见且复杂的问题。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分析,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一、收受烟酒违纪行为的认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烟酒,特别是当这些烟酒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时,是构成违纪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认定收受烟酒是否构成违纪时,我们主要考虑两种情形:

  1. 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等赠送的礼品:如果党员干部收受的是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工作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存在关系的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且无请托谋利事项,但礼品价值折合共计达到一定标准(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则可考虑认定违纪。

  2. 收受非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对于收受不具有上述身份的人赠送的礼品,且无请托谋利事项,则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传统习俗、礼品价值等因素,综合把握是否达到了“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

二、收受烟酒灭失的违纪所得数额认定

当收受的烟酒实物灭失后,如何认定违纪所得数额是一个关键问题。这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灭失的烟酒价值相对明确的情形:

    • 如果能够调取到送礼人的出货记录、店内监控视频、购买发票等相关证据,且送礼人与受礼人对烟酒系真品不存在异议,则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或实际购买价格认定违纪所得数额。
    • 在本案中,王某收受的烟酒有张某商店的出货记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印证,且双方均承认烟酒系真品,因此可以按照张某商店日常销售的市场价格认定违纪所得数额。
  2. 灭失的烟酒价值不明确的情形:

    • 如果存在“以假充真”等价值不明确的情形,且纪检监察机关经查核后仍然难以确定灭失的烟酒真假及价值的,一般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审查人的原则就低认定。
    • 或者,仅认定该财物存在而不认定具体价值,在审理报告、呈报审议的请示中客观表述为“收受香烟X条、酒水X瓶”,不再对具体违纪所得数额予以表述。

三、收受烟酒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

最后,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收受烟酒的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受贿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精神:

  • 党员干部收受烟酒后,如果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且累计数额达到受贿犯罪刑事追诉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受贿犯罪。
  • 对于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烟酒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也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可以考虑认定为受贿犯罪。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注重收集受贿人对其收受的烟酒价值知情程度、请托谋利事项和具体谋利情节等证据,并围绕涉案烟酒的来源、行受贿过程、烟酒去向等调取相关言证书证,以达到职务犯罪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香烟实物受贿后灭失的情况,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并注重收集相关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