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是否继续履行合同-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09-04 合同纠纷

预重整期间合同的履行问题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预重整管理人无权直接单方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单方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解除的权利仅赋予“破产管理人”,且需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为前提。而预重整阶段尚未进入正式破产程序,预重整管理人并非法定破产管理人,缺乏直接决定合同履行的法律权源。若预重整管理人擅自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因越权行为导致合同效力存疑。

  2. 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需结合债务人意愿与合同状态

    • 若债务人(预重整企业)希望继续履行:
      需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并确保合同已履行部分不存在重大违约。例如,若合同为长期供货协议,债务人可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预重整期间的履行安排(如调整交货期、分期付款等)。但需注意,相对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若债务人无法提供,相对方可主张解除合同。
    • 若债务人希望解除合同:
      可通过以下两种合法途径实现:
      • 债务人自行起诉解除:预重整管理人可指导债务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如不可抗力、预期违约等法定情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 接受委托代理解除:债务人可授权预重整管理人以代理人身份与相对方协商解除,或发送解除通知。但需确保委托授权手续完备,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解除行为无效。
  3. 预重整转入重整后,合同履行规则发生变化
    若预重整成功转入正式重整程序,此时破产管理人正式接管,有权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决定合同的继续履行或解除。但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2个月内通知相对方,否则视为解除合同。若选择继续履行,相对方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法律建议:

  • 对债务人而言,预重整期间应优先评估合同履行成本与收益,避免因强行履行导致资金链断裂。若需解除合同,建议通过诉讼或委托代理方式,确保程序合法性。
  • 对合同相对方而言,若收到预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发出的继续履行通知,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银行保函、资产抵押等),否则有权拒绝履行并主张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预重整阶段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若未通过正式重整程序,债务人可能因资金不足无法继续履行,导致相对方遭受损失。建议双方在预重整协议中明确合同履行条款(如违约责任、解除条件等),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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