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推定明知”的法定情形涉及多个方面,包括窝藏包庇、信息网络犯罪、洗钱、知识产权侵权、破坏森林资源及走私犯罪等,共46种情形。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归纳与分析:
一. 窝藏、包庇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认定标准: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16号第五条。
二. 信息网络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情形:
-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一条。
三.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明知情形:
-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十一条。
四. 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明知情形:
- 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 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 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 其他能够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八条。
五. 洗钱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形:
- 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 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 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 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第一条。
六.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中的“明知”情形:
-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0号第九条。
七.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情形:
- 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第十条。
八. 走私犯罪中的“推定明知”
- 走私成品油犯罪中的“明知”情形:
- 使用“三无”船舶、虚假船名船舶、非法改装的船舶,或者使用虚假号牌车辆、非法改装、伪装的车辆的;
- 虚假记录船舶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进出港未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的;
- 故意关闭或者删除船载AIS系统、GPS及其他导航系统存储数据,销毁手机存储数据,或者销毁成品油交易、运输单证的;
- 在明显不合理的隐蔽时间、偏僻地点过驳成品油的;
- 使用无实名登记或者无法定位的手机卡、卫星电话卡等通讯工具的;
- 使用暗号、信物进行联络、接头的;
- 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商品国内合规市场同期价格水平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
- 使用控制的他人名下银行账户收付成品油交易款项的;
- 逃避、抗拒执法机关检查,或者事前制定逃避执法机关检查预案的;
- 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走私犯罪故意情形的。
- 船舶、车辆出租人、出借人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形:
- 出租人、出借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的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 出租人、出借人默许实际承租人将船舶、车辆改装为可装载油料用船舶、车辆,或者进行伪装的;
- 因出租、出借船舶、车辆用于走私受过行政处罚,又出租、出借给同一走私人或者同一走私团伙使用的;
- 出租人、出借人拒不提供真实的实际承运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实际承运人信息的;
- 其他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第十条。
九. 其他情形
- 机动车犯罪中的“明知”情形:行为人实施相关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或者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且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明知”。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第六条。
我建议:在面对涉及“推定明知”的刑事案件时,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若认为自身被错误地推定为“明知”,应积极收集合理证据进行反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