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 第109条与113条关系-曲运超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公司事务

《破产法》第109条与113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对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上。

首先,我们来看这两条的具体内容:

  • 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 普通破产债权。

接下来,我们分析这两条之间的关系:

  1. 优先受偿权:第109条确立了担保债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破产清算中,如果某项财产上设有担保(如抵押、质押等),那么担保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2. 清偿顺序:第113条则规定了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首先清偿的是职工的工资、医疗等费用,其次是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

  3. 关系解读:

    • 担保债权人依据第109条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其他债权人而言的。在破产清算中,他们的债权会优先得到满足,但这并不影响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在剩余财产中的适用。
    • 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是在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后,对剩余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它确保了职工、税务机关等特定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

综上所述,《破产法》第109条与113条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第109条确立了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而第113条则规定了剩余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这两条共同构成了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重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