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和不利的陈述,不能仅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全面记录是笔录的基本要求
笔录作为法律文书,其核心价值在于“真实还原”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无论是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辩解理由,还是对其有利的证据或情节(如自首、立功、赔偿意愿等),均需完整记录。若选择性记录,可能导致笔录内容片面,甚至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记录有利陈述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20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应当如实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如主动投案、退赃退赔)可能影响量刑,必须依法记录。例如,在盗窃案中,若当事人陈述“事后主动归还部分财物”,这一情节可能构成从轻处罚的依据,若未记录,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不记录有利陈述的法律风险
若笔录遗漏当事人关键有利陈述,可能导致:
实务建议
总结:笔录的“全面性”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基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办案人员,均需严格遵守。若您在笔录过程中遇到记录不完整的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