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笔录应该把当事人好的写进去吗-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5-09-03 合同纠纷

做笔录时,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和不利的陈述,不能仅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部分。具体分析如下:

  1. 全面记录是笔录的基本要求
    笔录作为法律文书,其核心价值在于“真实还原”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无论是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辩解理由,还是对其有利的证据或情节(如自首、立功、赔偿意愿等),均需完整记录。若选择性记录,可能导致笔录内容片面,甚至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2. 记录有利陈述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120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或被害人时,应当如实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如主动投案、退赃退赔)可能影响量刑,必须依法记录。例如,在盗窃案中,若当事人陈述“事后主动归还部分财物”,这一情节可能构成从轻处罚的依据,若未记录,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不记录有利陈述的法律风险
    若笔录遗漏当事人关键有利陈述,可能导致:

    • 程序违法:违反“全面取证”原则,可能被认定为证据收集不合法;
    • 实体不公: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例如未记录被告人“自首”情节,可能导致量刑过重;
    • 救济困难:当事人后续以“笔录内容不实”为由申诉时,若原笔录无记录,可能增加举证难度。
  4. 实务建议

    • 对当事人:若发现笔录未完整记录你的陈述(尤其是有利情节),有权要求补充或修正,并签字确认;
    • 对办案人员:应避免“只记不利、不记有利”的倾向,确保笔录客观中立;
    • 对律师:阅卷时需重点核对笔录是否完整,若发现遗漏,可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或要求补正。

总结:笔录的“全面性”是法律程序公正的基石,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办案人员,均需严格遵守。若您在笔录过程中遇到记录不完整的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