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识别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这一条款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包括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情况、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以及及时识别和通报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如果你对此条款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了解其在具体情境中的应用,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