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下: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这一条款主要强调了机关、单位在定密工作中的责任。具体来说:
- 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如果机关、单位对于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没有依法进行定密,即未履行保密义务,可能会导致国家秘密泄露,进而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 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相反,如果机关、单位错误地将不应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可能会影响信息的正常流通和共享,甚至可能妨碍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只要造成了严重后果,相关机关、单位就必须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以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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