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认定-周建虎律师|法行宝
2025-04-03 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具体分析如下:

一、“明知”的含义

“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1. 确切知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如有明确证据证明行为人对他人犯罪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如他人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正在实施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
  2. 应当知道:基于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进行的推定,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频繁采用隐蔽手段逃避监管,为他人逃避监管提供技术支持等情形。

二、“明知”的司法认定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1.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包括年龄、教育程度、职业经历及社会阅历等,如金融从业人员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常见手段和异常交易应有更高的警觉性。
  2. 行为人的行为表现:
    • 异常交易:如频繁使用多账户进行资金转移且资金来源去向不明,或交易模式明显偏离常态。
    • 回避调查:在相关部门调查时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或销毁证据。
  3. 交易情况:
    • 高额报酬:若行为人获取的报酬明显高于市场水平且无合理解释。
    • 交易对象异常:与身份不明、资金来源可疑的交易方频繁往来,或与电信网络诈骗高发地区、人员有密切联系。

同时,帮助对象情况、获利情况以及综合能力判断也是认定“明知”的重要依据。若行为人提供的帮助对象是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伙或个人,或所提供的帮助与正常业务不符;行为人通过提供帮助获得异常高额报酬,且报酬与服务不成比例;以及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及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具有相关网络技术背景的人,在面对明显犯罪活动时,“明知”程度可能更高。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综上所述,“明知”的认定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至关重要,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行为表现、交易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