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假烟的员工被抓到,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主动赔偿虽可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做假烟的员工,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一部分,若销售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 主动赔偿的影响
- 主动赔偿虽然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其罪行的有无或轻重。
-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其中悔罪表现包括是否主动赔偿等。
- 因此,主动赔偿可以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量刑结果,但并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
我建议:对于做假烟的员工来说,最重要的是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处理。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主动赔偿等方式来体现自己的悔罪态度,争取在量刑时得到从宽处理。但无论如何,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