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应由谁提出鉴定-田晏泽律师|法行宝
2025-04-02 经济纠纷

因欠条真实性产生争议,应由欠条持有人,即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一. 通常情形下的条据持有人申请鉴定之责

  1. 规则性的法理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欠条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情况下,欠条持有人作为主张债权存在的一方,有责任证明欠条的真实性。

    • 例如,原告声称被告欠付货款,并出示欠条作为证据,被告否认欠条的真实性,此时原告需要承担证明欠条真实性的责任。
  2. 具体的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欠条持有人作为主张合同关系存在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包括申请笔迹鉴定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

  3. 证据基本属性之必然要求: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当欠条的真实性产生争议时,欠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即受到质疑,欠条持有人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或科学手段(如笔迹鉴定)来佐证欠条的真实性。

二. 特定情形下的债务人申请鉴定之责

虽然通常情况下由欠条持有人申请笔迹鉴定,但在特定情形下,这一举证责任可能转归债务人。例如,当欠条持有人已提供其他直接或间接证据进行佐证,且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时,如果债务人仍坚持欠条不是其书写,则应由债务人承担鉴定申请之责。然而,这种特定情形并不改变一般原则,即欠条持有人应承担证明欠条真实性的初步责任。

综上所述,在欠条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应由欠条持有人,即原告提出笔迹鉴定申请。这是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证据基本属性的必然要求。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