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会公示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地方自然资源部门需要对请求公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审查。如果合同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将不会被公开。
其次,如果合同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且第三方不同意公开,同时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这些信息同样不会被公开。然而,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这些信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那么即使第三方不同意,行政机关也可以决定予以公开,但需要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再者,土地出让合同虽然涉及第三方受让人,但基本上为格式合同,且其主要内容(如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金等)已经通过招拍挂结果予以公示,没有太多隐秘的内容。因此,在对跟第三人有关且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进行适当处理(如遮盖开户银行账号等敏感信息)后,确保不侵害第三方权益的情况下,这些合同是可以进行公开的。
目前,已经有很多地方通过对合同中的敏感信息作出适当遮盖后予以公开,并且收效很好。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在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
总的来说,政府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公示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根据合同内容、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因此,即使当地目前还没有公开相关合同,那也只是时间上的问题。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的深入,未来会有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被公开,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