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行为目的和行贿后果来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义与范围
定义:“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意图获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对方违反这些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利益。
范围:这包括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例如,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即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具体认定标准
违反规定:行贿人谋取的利益或要求对方提供的帮助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行业规范的规定。例如,通过行贿要求对方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为自己提供中标机会。
违背公平原则:在经济活动中,行贿人通过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意图获取不公平的竞争优势,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例如,在产品销售中,通过行贿手段让对方采购自己的产品,而非基于产品质量和价格等公平竞争因素。
三. 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将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我建议:在判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时,应综合考虑行贿人的行为目的、行贿手段以及行贿后果,确保准确认定并依法处理。同时,企业和个人应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遵守法律法规,拒绝行贿行为,共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