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使第三人取得财物构成既遂。
一.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敲诈勒索行为,使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并且行为人或者与行为人有关的第三人实际取得了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直接取得财物;二是财物虽未直接到手,但已转入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控制状态。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并不绝对要求行为人本人直接取得财物,而是看重财物是否已经被行为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人实际控制。
实际控制是关键:即使财物没有直接交付给行为人,但只要财物已经进入了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控制范围,如指定的账户,就视为既遂。
二. 第三人取得财物的情形分析
在敲诈勒索行为中,如果行为人指使或安排第三人接收财物,并且该第三人实际取得了财物,那么这同样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
三. 综合判断
在判断敲诈勒索罪是否既遂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实际结果以及财物是否处于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只要这些要素都满足,无论财物是直接交付给行为人还是交付给与其有关的第三人,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综上所述,敲诈勒索使第三人取得财物构成既遂,因为此时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满足了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