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于职务上的行为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对“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以下是对这两个关键点的详细解释:
一、“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这种便利条件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例如,某部门的负责人利用其在单位内的地位和影响力,通过其他部门的负责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例如,上级单位的某工作人员利用其在上级单位的地位,通过下级单位的某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例如,两个不同单位但工作上有密切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其中一方利用这种联系,通过另一方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这种不正当利益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违反法律法规的利益:例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承包权、土地使用权等。
违反国家政策和规章规定的帮助或方便条件:例如,利用影响力为请托人在项目审批、资金拨付等方面提供不正当的帮助或方便。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具体来说:
数额较大: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认定该罪的注意事项
在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国家工作人员对近亲属或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受贿行为的事先知情与事后知情: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事先知情并参与,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事后知情但并未参与分享贿赂,则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其关系密切的人应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处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是受贿罪,要区分时间段,同时兼顾有无事先约定。如果事先有约定并在离职后收受财物,则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行为发生在离职以后且没有事先约定,则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受贿的处理:需要看行为人是否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如果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不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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