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未得到赔偿,若再次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在特定情况下会构成重复起诉。以下从不同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一、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如果当事人的补偿安置利益已经通过签订补偿协议和提起赔偿诉讼的方式得到保障和补救,其又以未获得补偿为由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那么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复起诉,应受生效裁判的羁束。具体来说,如果: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法院应驳回起诉。
二、不构成重复起诉的情形
当然,并非所有行政赔偿案件未得到赔偿后再次起诉要求补偿的行为都会构成重复起诉。如果: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可能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三、法律建议
举例说明:假设某当事人的房屋被行政机关违法拆除,其先提起了赔偿诉讼并得到了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判决。之后,该当事人又以未获得房屋补偿为由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如果在此之前,该当事人或其家庭成员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选择了相应的补偿方式,那么这种再次起诉的行为就可能构成重复起诉。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案件未得到赔偿后再次起诉要求补偿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取决于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有相关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