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介绍容留卖淫罪的案例,以下是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张某容留、介绍卖淫案
基本案情:
近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被告人张某承租了陈某(另案处理)的自建房用于生活居住。从2023年4月开始,张某容留容某、韦某、李某等3名以上失足妇女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为她们提供食宿。同时,张某还为这些失足妇女介绍、招揽嫖客,并从中抽取提成。张某因此非法获利2350元以上。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为失足妇女提供食宿,容留、介绍3名以上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分成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解析:
此案例表明,容留、介绍卖淫罪不仅涉及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还包括为卖淫者介绍、招揽客户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张某因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卖淫并介绍客户,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案例二:蒙某甲容留卖淫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蒙某甲,绰号蒙某方,是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的一名农民。自2015年以来,蒙某甲多次提供其位于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的住所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蒙某甲向卖淫女收取每次10元的床位费,多年来因此获利约3000元。蒙某甲因容留卖淫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五次。
检察院起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蒙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妇女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解析:
此案例显示,长期、多次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也构成容留卖淫罪。蒙某甲因多次提供住所供他人卖淫嫖娼,并因此获利,被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蒙某甲的如实供述和自愿认罪认罚态度,可能会对其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总结
以上两个案例均涉及容留、介绍卖淫罪。在第一个案例中,张某因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卖淫并介绍客户获利而被判刑;在第二个案例中,蒙某甲因长期多次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并收取费用而被提起公诉。这两个案例都强调了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重要性,以及对于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严厉惩处。同时,也提醒广大公众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支持任何形式的卖淫嫖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