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但不知情的情况下,经侦一般不能以侵占立案。下面我来详细解释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诈骗”和“侵占”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侵占,则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在涉嫌诈骗的案件中,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即没有诈骗的故意,那么其行为就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如果经侦机关以侵占罪立案,就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因为侵占罪的前提是行为人已经合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然后将其非法占为己有。而在诈骗案件中,如果行为人不知情,那么他就没有“占有”他人的财物,也就无法构成侵占罪。
因此,在涉嫌诈骗但不知情的情况下,经侦机关一般不能以侵占立案。如果经侦机关认为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但又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他们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以其他罪名立案,比如诈骗罪的共犯(如果行为人虽然不知情,但为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或者其他相关罪名。
总之,对于涉嫌诈骗但不知情的情况,经侦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诈骗的故意,那么经侦机关一般不会以侵占罪或其他罪名对其立案。如果你对此类问题还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