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为什么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31 刑事辩护

斡旋受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斡旋受贿区别于其他受贿行为的关键特征。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明确规定斡旋受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

  1. 法条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此即斡旋受贿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出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构成斡旋受贿的必要条件。

  2. 立法意图:斡旋受贿的立法意图在于惩治那些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本质是对职务行为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的侵害,因此法律将其规定为受贿的一种特殊类型。

二. 不正当利益是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1. 不正当利益的含义:根据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不正当利益包括实体违法利益和程序违法利益。实体违法利益是指行贿人所谋求的利益本身违法,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利益;程序违法利益是指受贿人提供帮助的手段违法,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等规定的帮助手段。

  2. 不正当利益的必要性:在斡旋受贿中,不正当利益是构成犯罪的关键要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利用职权或地位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斡旋受贿。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才符合斡旋受贿的构成要件。

三. 斡旋受贿的特殊性

  1. 区别于直接受贿:直接受贿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而斡旋受贿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的行为。这种间接性使得斡旋受贿在行为方式上具有特殊性。

  2. 强调不正当利益:由于斡旋受贿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实现的,因此法律特别强调了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才能构成犯罪。这是为了区分正常的请托行为和违法的斡旋行为,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斡旋受贿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斡旋受贿区别于其他受贿行为的关键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这一构成要件,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公正执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